兖清欠办字[2006]7号
各开发、建安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清欠政策,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兖州市清欠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现具本要求如下
一、建筑工人进入工地前,应与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不得低于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支付周期(按月支付)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劳动用工合同由双方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后各持一份。
建筑工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与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将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二、从发文之日起,各有关单位立即修改完善《建筑工人维权须知》。
三、各单位所有工程要在工程现场显注位置设立《建筑工人维权须知》标牌,设立期限自工程开工始至该工程竣工之日止。
附:新版《建筑工人维权须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建筑工人维权须知
一、建筑工人进入工地前,应与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不得低于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支付周期(按月支付)和日期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劳动用工合同由双方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后各持一份。
建筑工人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与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将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工人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有权拒绝上岗作业。建筑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应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三、项目经理是该工程解决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建筑工人与所在工地发生工资拖欠纠纷,应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或所属施工企业工资调解委员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持劳动合同等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清欠部门投诉。
1、企业法定代表人电话
2、本工程项目经理电话
3、市清欠办投诉电话:3422510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电话:3480360
5、济宁市清欠办投诉电话:2169325
6、济宁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396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