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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管质安字〔2006〕29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6年8月13日,由兖州市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新兖镇物业管理综合楼工地,在物料提升机安装过程中,塔机吊装物料提升机标准节时,由于起吊高度不够,造成标准节与架体发生碰撞致使吊索断开,造成1名安装人员死亡,事故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由于该事故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决定对兖州市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080013,正本1,副本2)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济宁市建管办协助省建管局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作。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各市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兖州市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兖州市四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自文件下发后15日内报省建管局和济宁市建管办各一份。省建管局将会同济宁市建管办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如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将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5〕19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鲁建管质安字〔2006〕4号)中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报告省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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