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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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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建管质安字〔2006〕10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我省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至2006年4月21日,共有6563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仍有686家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山东双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686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附件1)严禁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各建设单位不得招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监理企业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其施工,同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投标和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严禁上述企业参加投标和为其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要求,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及时作出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当前在建工程项目中,是否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含商混、预制构件、园林绿化、劳务分包企业)仍在本地区从事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检查情况请认真填写附件2,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

附件:1、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200642959287205.xls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情况表200642959541141.doc


相关信息:
·关于启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办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关于办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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