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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 鲁建管质安字〔2006〕4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细则》),我局去年九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建管局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本地企业,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协助省建管局立即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于许可证暂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根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报送省安监局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本市施工的省内非本市施工企业,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省建管局(可用传真发送),省建管局将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省建管局立即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于许可证暂扣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罚。 五、在本市施工的非本省施工企业,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省建管局(可用传真发送),省建管局将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书面通报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颁发管理机关,由颁发机关依法处理。 六、省内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于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同时将处罚情况报送省安监局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七、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事故所在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省建管局,省建管局将在将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颁发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八、各市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应按照《规定》要求,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日起,严禁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本地施工的外埠企业)。 九、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细则》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十、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和以上补充规定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尽快建立管理档案,记录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机构运行、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投入、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措施等有关情况。省建管局年内将出台《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在山东建筑业网设立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延期、变更、注销、撤销、暂扣、吊销情况和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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